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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代大事记 · 大事记

明弘治四年析置高淳县

析溧水西南境另置一县,两县自此分治

明弘治四年(1491 年),析溧水西南境置高淳县,高淳与溧水自此分治。旧志只记分境一事,未载析置缘由与界线;万历二十八年(1600 年)溧水邑民请漕粮改折时,即以高淳为例。

起因

邑纪对本条的记载只有一句话,没有交代析置的缘由。本条之前,弘治年间的条目只有「元年戊申,溧水大旱」一条,与析置之事没有旧志明言的关联。析置的动因,须待其他来源,本条目不作推断。

时间与地点

析置在明弘治四年(1491 年),所析为溧水的西南境,新县名高淳。

四年辛亥,析溧水西南境置高淳县。 ——康熙《溧水县志》卷之一·邑纪·四年辛亥

结果与影响

分境之后,高淳与溧水各自为县,溧水的县域缩小,西南境的湖荡一带不再属溧水。两县此后长期并立,其例可见于邑纪万历二十八年条:邑民张晓、熊子成等以广通镇筑坝、上游之水无所泄、沿湖腴田八万余亩被荡没、额粮加派赔累为由,具疏叩阍,「泣请漕粮改折如高淳例」,即请援高淳已行的漕粮改折之例。天启二年(1622 年),应天府尹徐必达等会题,准溧水漕米永远改折。

存疑之处

第一,析置的缘由、所析界线与户数田额,邑纪均未载;高淳县的县名由来亦未载。

第二,高淳自何时起实行漕粮改折,邑纪只称「如高淳例」,未给出高淳改折的年份与依据。

第三,析置后的溧水县域四至,来源未载,本条目不补画界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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